四是组织开展专项培训。组织对全省所有煤矿企业“五职矿长”、“五职技术员”及驻矿安监员专项培训,提高履职素质和履职能力,并将培训结果作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的前置条件;开展对全省一线监管人员的专项培训,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。
五是开展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专项监管监察。按照《云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方案》要求,从煤矿复产复建开始,对全省重点产煤县(市、区)监管监察人员素质和能力、煤矿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、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建设、隐蔽致灾因素普查、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和日常安全管理、强化安全基础和加强服务指导等方面,坚持逢查必问、逢查必考、逢查必究,强化监管监察责任执法和服务指导,逐环节、逐细节、逐点节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。
六是召开片区监管监察会议。分片召集各重点产煤县(市、区)党委、政府领导及煤炭行业管理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、乡镇、煤炭分局(煤管所)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,传达上级对煤矿安全特别是监管监察执法的要求,通报暗查暗访和预防性技术监察发现的主要问题,共同研究措施,力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。